项目名称 外国人在本市居留、签证延期许可 分类 1986、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13条; 1994、7、15公安部、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第16条 许可条件 手续齐全、证件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法定不准入境情形,属来本市的外国人。 申报材料 居留: 1、本人持护照及有效签证原件; 2、二寸免冠相片四张;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4、健康证明; 5、长期居住的地址证明; 6、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签证延期: 1、本人持护照及有效签证原件; 2、二寸免冠相片一张;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4、邀请单位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向市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公安部门受理、调查、审核后发或批准。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1996]89号《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居留证每本200元,延期每本100元。 相应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以下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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