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经营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章程之日起组织清算,清算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 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 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海关出具的清关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2份)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全套印章 7、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原件)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应当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 业终止。
特别提示:受权委托其他人员签字的,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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