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 2、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审批的行政性收费。 3、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业事业部门和社会团体集中上缴资金。 4、镇自筹资金,主要指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的、由政府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 5、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 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保送财政所,财政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三、收入管理 1、预算外资金收入由项目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收取,个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收费或减、免、缓征。 2、部门和单位收缴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镇财政专户,全部纳入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支出管理 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综合预算。 1、正常经费根据年初预算,由各单位按月向财政所申请用款,经结算中心初审,财政所审批后按用款进度拨付。 2、专项经费按事业发展计划和以收定支原则,由各单位编制,经财政所审核,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按资金情况和用款进度予以拨付。
五、监督检查 财政所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各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的情况,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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